时间:2023-07-05 11:23
来源:扬州生态环境
6月26日-28日夜间,扬州市环境执法局组织全市执法机构开展夜查大比武行动。3天来,扬州市执法机构共计出动349人次,检查点位121个,发现问题70个,对其中41个一般问题已责令整改,29个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no.01夏季大比武-宝应篇
案例一
宝应县某车辆配件厂涉嫌违法开展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6月28日夜间,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肖**(10100015331),成*(10100015338)在宝应县望直港镇某汽车配厂检查,该厂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厂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电泳工序正在生产,已安装使用水喷淋加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但电泳车间窗户未密闭。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2023年6月13日,我局给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发了提醒函,提醒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虽然安装使用了水喷淋加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但对厂内员工宣传教育不到位,员工环保意识不强,擅自打开门窗,使车间处于未密闭状态。本次案件的办理,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规范收集、处理起到较好示范作用,也让周边企业得到了警示。
案例二
宝应某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开展产生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6日夜间,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10100015150),薛*(10100015338)在该公司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缆料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造粒生产线正在运行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高空排放,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仅设置一个集气罩,既无吸风设备也无废气处理设施,企业存在侥幸思想在夜间生产。本次案件的办理,对企业树立依法生产的意识起到较好示范效果,对周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提高了周边大气治理成效。
案例三
宝应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开展产生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6月28日接到“宝应县氾水镇创业园vocs高值点”的问题后,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10100015355),顾**(10100015393)立即前往该公司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聚酰亚胺薄膜的制造,年产量为 500t。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流延成膜、亚胺化工序正在生产,车间门窗未关闭;在检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时,发现第一道水喷淋塔未按规定使用,循环水箱内残留有少量液体,喷淋塔未见有液体喷淋。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通过非现场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执法的精准性,提高执法效能,有利于快速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的行为的查处,也给园区内其他企业树立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企业在抓生产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环保设施的检查和运维,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环境影响。
案例四
宝应县曹甸镇某企业涉嫌违法开展产生vocs废气生产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在曹甸镇进行夜间检查时,发现有一家企业车间灯亮,可能正在生产,随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注塑车间大门敞开,车间内7台注塑机正在生产。该企业注塑成型工序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但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风机未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三、启示分析
环保夜查不是走形式、走过场,是真刀真枪查问题、办实事。有部分企业日常环保工作做得较好,但夜间生产就较为疏忽。此次夜查,既是对企业的夜间环境管理问题的一次临时检查,对较轻的行为要求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也是对整个涉及夜间生产企业的一次提醒,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拧紧“环保阀”。
no.02夏季大比武-邗江、生态科技新城篇
案例一
邗江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邗江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反映该公司“噪音太大,夜间排烟熏人,致人呼吸困难”后,6月14日、6月20日和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生产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予以处罚。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字[2023]05-102号、扬环改字[2023]05-106号), 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该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主要特点是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较大,该公司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作业时未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对该类型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应查尽查,绝不姑息迁就。
案例二
邗江区某纸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简介
6月26日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丝网印刷服务,检查时丝网印刷机正在生产作业,印刷机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部分收集管道破损,车间门窗未关闭,现场对印刷油墨使用手持式voc检测仪显示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此违法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此案的查处反映出少数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存在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薄弱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履职尽责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法律宣传,进一步提升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案例三
邗江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介绍
6月28日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夜间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邗江区甘泉街道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制品生产,检查时硫化机正在生产作业,硫化机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在车间内排放,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此违法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部分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依然存在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企事业单位应严格守法,自觉担负起治污的主体责任。
案例四
生态科技新城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简介
按照市局大气专项夜查任务安排,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eva鞋底生产。该企业建有两台硫化机,现场检查时一台硫化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喷淋洗涤 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执法人员提醒,企业立即停产,并表示认识错误,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这种情况。当晚,执法人员再次赴该企业核查,发现企业仍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依然未开启。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启示分析
该案中现场检查时企业硫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欠缺,疏于管理,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编辑:李丹
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