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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西:地方政府不对国企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凯发k8官网

时间:2023-06-08 10: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意见,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国外贷款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切实防范政府投资领域债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于政府债务率超过警戒线(300%)或者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强度,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下一年度不得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确有必要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报上一级政府同意。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通过各类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项目建设,严禁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模式支持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分配收益和风险,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承担本金损失和回购等;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其他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下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除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外,不得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各政府投资资金的主管单位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财政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予以适当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等项目管理系统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财政部门应该出具书面意见,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应按照各级事前绩效评估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结果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或由所涉及地区联合审批。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投入。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坚持科学严谨的论证程序,开展多方案、多维度的论证研究,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和申报材料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功能定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建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融资方案、财务方案、外部影响和效益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分析,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费用,不重不漏,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符合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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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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