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0:32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随着我国对大气环境精细化管控要求的不断提高,vocs污染防治工作引起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排放标准,在发布的这些标准中对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做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浙江省自2014年开始也相应出台了多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相关企业vocs的排放要求。但是由于行业vocs排放标准中vocs污染物种类复杂、来源广泛,污染源vocs监测分析方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监测过程中的各个质量控制环节衔接不够,使用不同监测方法、不同采样方法的监测结果可比性较差,增加了标准执行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
为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监督管理,规范特征因子的便携式监测技术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检测过程中的项目确定、监测方法选择、样品运输与保存、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固定污染源vocs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
★警告:挥发性有机物属易燃物质,其中部分属有毒物质,配制标准样品和保存时应注意安全。在有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采样时,要特别注意采样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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