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9 13:13
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法院
3月23日是第61个世界气象日,随着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越来越被重视。
3月24日,湖州中院在德清(污染行为发生地)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该案是全国首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图)
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该公司以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购入849.5吨用于生产,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3049.7千克,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调查现场)
2019年7月23日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将该公司以及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德清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23日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该公司使用超出使用配额许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生产,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3月6日
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单位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余万元;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无组织排放至周围环境中。其厂房西侧为京杭运河支流,河道对岸及厂房东侧主要为居民和农田,排放行为损害了环境及居住区空气质量。该物质可以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并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坏臭氧层,臭氧层的破坏将会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环境生态损害,被告应当承担其排放三氯一氟甲烷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值。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746421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和150000元鉴定评估费用。
我国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约国,负有逐步淘汰ods使用的国际公约责任。为此,湖州中院以环境资源审判的国际视野,切实履行司法职能,坚定维护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接下来,湖州法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司法担当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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