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6 10:16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推动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档升级,助力全省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方案明确,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体系,全省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空气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
方案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涉及的两方面重点工作,并细化了工作标准。
河北省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战略部署,努力消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助力全省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起来,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推动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档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体系,全省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空气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空气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程主体作业层封闭。落实洒水清扫及物料覆盖措施,规范设置周边围挡并保持完整、清洁。加强裸露地面和施工过程扬尘污染防治,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规范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严格执行车辆冲洗制度。加强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过程监管,采取有效洒水、喷雾措施。渣土车运输由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单位承运,渣土车车厢封闭严密,不得超高、超量装载。及时清运,施工现场设置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应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二)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 ,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扬尘防治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扬尘防治措施。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上旬)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组织,制定2020年工作方案,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摸清本辖区施工项目底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科学筹划,周密安排,做好开(复)工复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中旬-11月底)
建筑施工要全面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开(复)工前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防治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专职保洁人员)到位;施工过程中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裸露土地和细颗粒建筑材料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和视频远程监控、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全覆盖;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未落实“六个到位”的春季复工和新开工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复)工。施工全过程中,通过企业自查、市县复查、省级督查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三)总结阶段(12月底前)
认真总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问题,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价,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通报表扬,对落后地区和单位通报批评。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及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责建筑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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