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03 09:50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总之,任何vocs处理技术均有其适用范围,切不可像之前环保达标要求类似地“一刀切”,全盘否定,要结合设计安全性、排放达标性及业主的真实预算及运营投资成本,来给客户选择合理的vocs治理技术措施。有些治理技术如单一的吸附技术如工况条件适合且后期运营规范合理,又何必去完全禁止使用呢?又为何不给已经做了类似工艺合理投资的企业核发部分vocs治理补贴?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各类排放源适合用焚烧类工艺、用得起焚烧类工艺。大家认为呢?
编辑:李丹
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