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7 11:4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湖北印发《湖北省2019年度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9〕18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年度生态环境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内相关处室(单位):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推动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2019年度生态环境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时限目标任务。请各地对照《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有关要求,对2019年底前需完成的有关时限目标任务全面梳理、全力推进。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重点任务,应实施清单化管理,倒排工期,强力推进;对于需协调其他部门的重点任务,应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实时督办提醒,确保按期按质完成。
二、强化日常动态调度分析。2019年我厅将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调度工作,主要以搜集汇总分析调度表的形式进行。调度表分为工作任务调度表和项目调度表两部分,均为每两月填报一次(每双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具体表样和填报要求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另行通知)。各地应对本辖区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动态跟踪,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填报有关进度信息,真实客观的反映实际工作成效。
三、完善大气联动响应机制。各地应建立大气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共同参与的大气联动响应机制,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实时应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及早安排部署,积极整改到位。
四、加大现场巡查督办力度。各地应在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全面梳理打赢蓝天保卫战需实施的重点减排项目和管控措施,形成重点项目库,建立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加大现场巡查力度,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湖北省2019年度生态环境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9年4月9日
湖北省2019年度生态环境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按照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各地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力争实现17个重点城市pm2.5累计浓度均值不高于47微克/立方米,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1%。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7.0%和15.7%。
二、工作任务
(一)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稳步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2.积极开展“散乱污”摸底及综合治理。2019年6月底前,各市州完成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账,编制完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监管,实行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类处置。
3.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积极推进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武汉、襄阳、宜昌等地2019年底前完成。2019年度前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w型火焰锅炉机组烟粉尘、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流程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提标升级改造。推动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省环保厅公告2018年第2号),提前谋划实施达标治理工程,加快推进焦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5.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订出台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地方标准,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医药、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6.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健全辖区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清单,制定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7.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治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督促企业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二)切实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1.推动重点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重点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商品煤质量监管和散煤销售监管,强化煤炭消费管控,推广使用洁净煤。
2.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督促落实相关管控要求。各市州城市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
3.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回头看,坚决打击已淘汰锅炉死灰复燃行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积极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坚持“以气定改”原则稳步推进“煤改气”。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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