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7 10:0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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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5464 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ceramic industry
指用粘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本标准涉及的特种陶瓷仅指电工陶瓷。
3.2 电工陶瓷electro ceramic
指以铝矾土、高岭土、长石等天然矿物为主要原料经高温烧制而成的一类应用于电力工业系统的瓷绝缘子,包括各种线路绝缘子和电站电器用绝缘子,以及其他带电体隔离或支持用的绝缘部件。
3.3 喷雾干燥塔烟气spray drying tower exhaust gas
指在建筑陶瓷生产中,通过热风炉由燃料燃烧产生的热风在喷雾干燥塔内将料液喷成极小的雾状液滴,料液与热空气顺流接触,并迅速干燥成粉料后,排出的高湿度、高粉尘浓度的尾气,含有的污染物来自燃料燃烧过程和料液的干燥过程。
3.4 窑炉烟气furnace exhaust gas
指陶瓷生产中,利用辊道窑、梭式窑和隧道窑等窑炉对坯体进行干燥和烧成加工而产生的废气。废气中的污染物一部分来源于燃料燃烧,一部分来源于坯体的氧化及分解。
3.5 含尘废气dust exhaust gas
指陶瓷工业除窑炉、喷雾干燥塔以外的其他生产设备、场所产生的含颗粒物的废气。
3.6 氧含量oxygen content
指燃料燃烧时,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污染物来源与分类
陶瓷工业废气主要包括窑炉烟气、喷雾干燥塔烟气和含尘废气,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及污染物种类见表1。
4.2 污染负荷
4.2.1 喷雾干燥塔、窑炉烟气治理系统设计所需废气量、温度、压力、氧含量和湿度等参数一般由生产工艺设计和设备生产单位提供。
4.2.2 喷雾干燥塔、窑炉烟气污染物浓度一般通过现场检测、同类工程类比调查、中试试验获得。废气参数应按gb/t16157 进行测试。同类工程类比调查,应考虑设备规模、产品种类、生产原料、燃料种类等因素。无法获得相关数据时,可参考表2、表3 中的数据。
4.2.3 含尘废气治理系统风量,应根据颗粒物的种类和特性、集气罩的形式、设备产尘点的控制风量等,按照gb 50019、gb 13691 或同类工程设计经验确定。
4.2.4 有组织含尘废气治理前源强数据可参考表4。
4.2.5 废气治理系统设计负荷应充分考虑工艺设备在最大负荷、原辅材料变化等情况下处理系统的适应性,确保其稳定运行。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陶瓷企业建设与运行管理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规划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5.1.2 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陶瓷企业废气治理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格式、深度可参考hj 2050 的要求。
5.1.3 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后排放应达到gb 25464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规定。
5.1.4 废气治理工程技术水平、设备配置、自动控制和检测应与生产工艺、装备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采用已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5.1.5 陶瓷工业废气治理过程要防止二次污染的产生。
5.1.6 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
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强制标准的规定。
5.1.7 喷雾干燥塔、窑炉烟气治理工程应安装合格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在线监测设施应按要求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设置符合gb 15562.1要求的废气排放口(源)标志。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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