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01 13:38
来源:东莞市环保局,东莞阳光网
东莞市修订《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纳入“有偿排污” 初始价格暂定为8000元/吨·年。文末,附《办法》全文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东莞正式被纳入“有偿排污”市场。5月25日,东莞市公布了《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简称《办法》),经过修订,在我市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主要污染物,由四项变为五项,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五种污染物。其中,前四项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遵循省有关文件执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暂定为8000元/吨·年。
第五条 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用。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纳入试点范围的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改、扩建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吨的项目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大于等于0.2吨的项目,实行排污权交易及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遵循省有关文件的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暂定为8000元/吨/年。
来源:《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纳入“有偿排污”
据介绍,2015年6月,东莞市获批成为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作为东莞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环保抓手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随后,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
《办法》明确,从现在开始,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5吨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吨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吨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吨以上、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修订后的版本显示,东莞增加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正式实施“有偿排污”。
《办法》还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一般不超过5年。排污权期满后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分配并核发排污许可证重新确认。
企业出让排污指标需补缴有关费用
《办法》对“有偿排污”的价格有了明确的规定。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用。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纳入试点范围的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改、扩建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吨的项目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大于等于0.2吨的项目,实行排污权交易及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遵循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暂定为8000元/吨·年。
《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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