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10-20 14:26
来源:
作者: 高雅麟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范围为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电信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第一感觉有必要提醒同行:不要做一条不知水的鱼。有时候确实很奇怪,忽略掉水的往往是鱼。一个水务公司的管理者,很容易忽视掉一些行业内惯例行为。而这些惯例的背后,往往是惯性思维。根据行业内的惯例,似乎大家都在做,“法不责众”的想法十分普遍。其实,这是水务企业运营中的最大隐患,可能存在一些导火线或黑天鹅,形成“秋后算总账”的局面。就象安全生产管理一样,需要的是警钟长鸣!必须要深刻意识到:合情、合理、合法,有时候是不能并存的。
就《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而言,我们需要用系统的眼光看待行业内近期的几件事:
第一件事是:2016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明确要求,上市水务公司必须对漏损率等经营指标予以明确批露。
第二件事是:“无锡市自来水公司凭啥多收我水资源费”的报道,文中律师观点提及,近10年该公司涉嫌违规收取水资源费超过10亿元,市民有权求退回以上款项,并中止代收水资源费的行为。
第三件事是:2017年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件,笔均有评论,如有兴趣可以逐一阅读。如果把这次的检查行动,与上述行业内类似的事件结合起来,颇有些“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
检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检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企业供格及收费行为;二是城市供气企业供气价格及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四是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我们来重点看看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的检查内容: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关于混淆用水,这是一个行业内的痛点,关于水的价格问题,有一个非常普遍的场景中,水务企业会非常纠结:
比如,一家居民住宅,在车库里开了一家餐馆。同时又没有分表计量,你是按商业用水的价格收取,还是用生活用水的价格收取?与此类似的情况有:一个生产企业,居民住宅与生产区间同一场所,共用一只水表,你是按工业用水还是生活用水的价格收取?
行业内,我们把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称为混合用水。虽然在有些地方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混合用水未分表计量时,实行计价从高原则,但在检查过程中,极易成为“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原因有:一,分表计量涉及工程及工程款;二,分表计量工程实施有难度或无法实施;三,水价按从高原则收取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四,如果与用户以协议的形式,根据用水性质比例形成综合水价,则可能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这一事项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完善,并与用户有一个充分的沟通与协调。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这项条款需要予以关注几关键词:擅自、强制、变相。首先要特别注意在水价收取的项目中,审批的主体是不是合法,在执行的方式上是不是存在“强制”与“变相强制”。其中包括一些水费构成项目收取时,实际上是水费的“加价”行为,是否按规定的“听证”程序执行,是一个关键。有些“听证”程序,是不是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所替代?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比如,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价中收取,是一个极其普遍的做法,但根据相关规定,有些区域污水处理费不予收取的,但在区域边界是可能不清晰,只有“原则”上的约定,而没有“细则”上的实施。这类行为,是否有可能成为“变相的放大收费范围”的行为?安装与改造工程中,在垄断行为过程中,必然有许多环节,需要完善与整改。虽然有些行为,有其合理性,实质上了是政府的相关资金不到位所致,但这并不能使“乱收费”的行为合法化。我们常说,合情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不一定合法。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水务行业中,最早的“养表费”、“最低流量费”、“配套费”、“增容费”等项目,早已明令取消,是否存在“继续”与“变相”,需要高度重视,与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需要予以一一对应,要特别关注有些收取的费用,是否严格执行了政府部门规定的“专款专用”,同时要关注财务项目的归类与处理。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许多地方,水费构成与“搭车收费”边界概念模糊。比如,为了提高收取率,很多地方政府同意或默认,把卫生费也放在水费中收取。虽然不是供水企业的初衷,但仍然存在用户的投诉,从法律意义上供水企业是收费主体,必然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在中国语言中,“其他”二个字,范围更广,也是中国智慧的集中体现。关注了前面五点,万不可忽视这一条。“其它”二个字实质含义是“不局限于此”。
作为水务经理人,未雨绸缪,在“风满楼”的场景中,听取“蛙声一片”,及时反思与应对,理应是水务经理人的必修课。
编辑: 李丹
水视点网创始人、物产中大集团正职级研究院副院长、战略部副总经理,曾任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浙江物产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