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1 09:50
来源:瞻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地方国营儋州市砖瓦厂“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11月29日儋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海南绿境高科检测有限公司对地方国营儋州市砖瓦厂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海南绿境高科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ljgk-202311166),结果表明,砖瓦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为160mg/m³,超过限制来源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中人工干燥及焙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
查证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jgk-202311166)、《证据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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