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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安徽将出台工作方案-凯发k8官网

时间:2023-10-27 10:33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助力深入打好全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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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前,推进汽车整车制造、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领域3100余家重点企业实施低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及工艺改造,原则上实现“应替尽替”。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能替则替”。

面向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企业和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建立完善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执法机制,落实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实现“真替真用”。

全文如下:

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助力深入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对标学习沪苏浙鲁等省市先进经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企业,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梯次推进”的工作原则,围绕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和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环节,积极推进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全面落实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源头推进vocs排放量削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助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前,推进汽车整车制造、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领域3100余家重点企业(附件1)实施低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及工艺改造,原则上实现“应替尽替”。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能替则替”。

面向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企业和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建立完善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执法机制,落实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实现“真替真用”。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替代管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竹木加工、家具制造、汽车修理与维护、鞋和皮革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引(试行)》(附件3)要求,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和生产方式替代,优化管控台账及档案管理,持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21〕4号)要求,在认真梳理2021至2023年度vocs源头削减治理项目清单基础上,对涉vocs重点行业和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进行再排查,将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企业全面纳入源头替代企业排查台账(附件2),对具备替代条件的,加强调度指导;对无法替代的,要开展论证核实,严格把关并逐一说明。

(二)严格项目准入。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要求,进一步完善vocs排放管控地方标准建设,细化相关行业涂料种类及各项污染物指标限值,编制实施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制鞋、汽修、木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应在包装标志或产品说明上标明符合标准的分类、产品类别及产品类型(或施涂方式)。

(三)强化示范带动。结合产业特点,实施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豁免末端治理设施试点,完善建立含vocs物料生产端和使用端清洁原辅材料替代正面清单。各地要将全部生产水性、粉末、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以及水性和能量固化油墨、水基和半水基清洗剂、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的生产企业,以及已经完全实施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替代,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绿色工厂及清洁生产评价、绿色产品认证、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为行业试点,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鼓励政策(附件4),规范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源头替代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邀请行业协会、专业检测机构等技术专家参与审核抽查工作,经各市审核确定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工作职责,指导各市开展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源头替代工作。各市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调度工作,推动建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组织发改、公安、住建、城管、交通、经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替代进度滞后的企业加大督促帮扶力度,督促推进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发改部门要重点关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所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或本省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或备案;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将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或产品使用纳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经信部门要推动将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或产品使用纳入省级绿色工厂评价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落实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对生产、销售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含vocs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督促企业开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按程序组织审核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豁免申请,对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企业依法处置,结合实际依法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中“产品vocs含量”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每月5日前将本市源头替代台账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政策保障。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项目,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等渠道依规予以支持。各市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统筹安排资金开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对实施替代企业涉及的技术改造、工艺调整要简化审批环节,削减材料、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申请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的企业要加强服务指导,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开展送技术、送政策活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实施差异监管。加强技术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将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政策、vocs法规标准体系等纳入执法培训内容,把vocs执法检查作为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重要内容,有效带动提升执法能力。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对标杆企业和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省市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中做到无事不扰;对替代进度滞后、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治污设施低效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大联合检查力度。要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在每年5月、6月、9月的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对已经完成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或工艺改造的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成果,通过召开行业现场观摩会,推广绿色产品使用理念,增强排污单位环保意识,推进替代工作落实。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向公众宣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重要性、迫切性,鼓励购买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产品,引导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助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附件:

1.各市源头替代企业清单

2.源头替代企业排查台账

3.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引

4.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

附件如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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