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5 11:50
来源:生态三门峡微信公众号
近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超标排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罚款肆拾贰万柒千贰百元整。
01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推送的近地面臭氧高值区线索,利用走航监测对该企业vocs异常点位进行现场检查,利用红外泄漏检测仪发现其3号甲醇罐顶部人孔法兰处看到明显泄漏,4号杂醇罐南边两个泡沫发生器(不可达点)泄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废气da001排放口尾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
6月17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da001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超标1.8-1.85倍;厂界无组织排放下风向非甲烷总烃最大值超标0.105倍;生产车间南门口1米处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超标7.2-8.03倍。
02 适用法律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该局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金额及权利义务。该企业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该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核。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罚款肆拾贰万柒千贰百元整。
03 案件启示
相比于传统大气污染物,vocs污染排放具有瞬时性、不稳定性等特点,治理工作基础薄弱,是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最明显的短板,现阶段vocs污染治理执法监管仍存在能力不足和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
本案中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推送的近地面臭氧高值区线索,用走航车、红外泄漏检测仪等科技手段为执法赋能,深入排查、准确定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固定相关证据,实现了精准执法、科学执法,对持续推进夏季臭氧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和涉vocs企业精细化管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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