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0:38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大气污染类案件),详情如下:
为全力推进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开展监督帮扶工作,集中查处和纠正了一批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案件,现将其中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学习借鉴。
案例一 太谷区某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秋冬防期间,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高值热点区域溯源排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配合行动。11月29日,执法人员在太谷区某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监测其3t/h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结果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828毫克/立方米,超过燃油锅炉排放标准100毫克/立方米,超标7.28倍。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规定,12月20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6.8万元。
【启示意义】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高值热点区域溯源排查工作中,认真落实执法与监测联动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有力配合一线执法,精准发现问题,依法查处超标排污行为,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二 大同市某物贸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5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大同市某物贸有限公司一座喷漆房内有喷件正在烘干,配备的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室内无活性炭,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经排气筒排入外环境。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3月29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0.5万元。
【启示意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vocs(挥发性有机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站点等“小微”商户点多面广,更要进行严格管理。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秉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认真落实执法普法要求,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使用vocs治理设施。
案例三 临汾市某土方挖运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3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临汾市尧都区某土方挖运有限公司承建功巨御苑项目土方作业过程中,使用一台沃尔沃柴油挖掘机(型号:d7e ebe2 cel出厂日期:2012年)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12月1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
【启示意义】严格施工过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依法查处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工程施工方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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