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6:12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山东省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媒体观察,这是全国首个率先在省级层面细化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的具体办法。
《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豁免的具体条件,规范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途径,确保鼓励政策落地落实,进而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实施细则》的四个突出的特点:
一、规范了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具体条件。近年来,国家和省在多个工作方案中提出了源头替代后可以豁免挥发性有机物(vocs)末端治理的鼓励政策,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部分地区在落实这项政策时,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况。《实施细则》中规范了三个豁免条件,企业在进行源头替代改造时有了可以对照的标准,生态环境部门也有了监管的方向。
二、明确了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途径。之前,各地在落实豁免政策时,到底谁去审核、谁去同意、同意后如何监管等,都没有统一的要求。《实施细则》明确了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具体路径,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工明确,共同推动豁免政策的落实。同时对于豁免后的企业也建立了一套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助力了企业纾难解困。企业完成源头替代后,现有企业可以将废气治理设施停运,新建企业可以不再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而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为企业纾难解困的有力措施。同时,根据调研,企业在完成源头替代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浓度极低或未检出,工作场所无明显异味,职工工作舒适性相对更高。
四、减少了污染物排放。经现场检测,如果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等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浓度一般高于相关标准数倍,必须经处理后才可排放。而完成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后,大部分车间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即可远低于相关标准排放限值。
《实施细则》指出,本次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工业涂装主要包括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印刷业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豁免包括两类: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豁免条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其中,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中明确了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中明确了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废气的排放和监测要求,在“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中明确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规范。
《实施细则》规范了豁免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和市局复审。企业完成替代并稳定运行后,自愿提出申请。区县和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思路
以工业涂装和印刷业为重点行业,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体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巩固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条件
本次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工业涂装主要包括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印刷业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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