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0:10
来源:山东生态环境,vocs减排工作站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和《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 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提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 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相关鼓励政策。
具体如下:
末端治理设施的豁免
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
1. 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表1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 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 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现场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的豁免
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编辑:李丹
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