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1 10:52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内容:
我公司将生产废水进汽提塔处理的尾气(主要为醇类、醛类)送入我公司生产配套的导热油锅炉焚烧处理,尾气的设计风量为15m3/h,导热油锅炉的风量为45000m3/h。导热油锅炉的运行时间能保证生产废水处理的需求。环评中该排气筒评估不涉及voc排放,我公司认为该排气筒的风量虽然大于40000m3/h,但是汽提尾气废气量过小,不属于vocs重点管控排口,不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内容回复: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您的留言,贵公司环评中该排气筒评估不涉及voc排放。经进一步沟通,贵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该排口开展检测并未检出voc浓度,废气小时排放量虽然大于3万立方米,但人工监测浓度为0。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八条第二款“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排污单位可以暂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如果检测浓度低于vocs在线检测仪器的最低检出限,可以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请您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保存检测报告备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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