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1: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第四个案例金额不大但比较特殊。就是江苏南通明鑫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个案子是全国首例探索实行了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案例。
2021年12月3日,南通明鑫化工公司在装卸化工燃料过程中发生了泄漏,处置过程中部分废水流入了当地的河流。经过了鉴定评估,造成的损害不到28万元。
到今年3月份,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在海安市检察院的见证下,与责任企业开展磋商、索赔达成一致意见。3月16日签订了磋商赔偿协议,协议金额是33.36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是5.77万。总金额不大,但赔偿金额有1/6是惩罚性的赔偿费用,用于开展替代性的修复。当地开展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共购买了60多万尾鱼苗,在当地的环保公益组织和居民共同见证下向河流投放,来改善当地的水生生态的环境。
本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和增殖放流替代修复,都是很好的探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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