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1 10:05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前,海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标准》全面覆盖水泥生产的相关联产业,实现各项工序的环保全过程管理,各项指标技术可达、经济可行、从严管控,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体现了海南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高标准严要求。
《标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3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充分考虑省内企业经济和承受能力在技术可行、经济可达的前提下,结合水泥企业年度大修的行业特点,给现有企业留足工艺设备技术改造时间(过渡期)。
《标准》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技术可达、经济可行、从严管控。此次出台的《标准》是以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为基础,制定严于当前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指标限值,在技术可达、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严管控。其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100、200毫克每立方米;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氨浓度限值分别为0.5、1.0毫克每立方米;二是涵盖范围广、相关联产业较多。《标准》不局限于水泥(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生产工序,把水泥矿石原料开采、物料运输、水泥制品制造、散装水泥转运等工序的颗粒物控制和环境管理也纳入标准管控,做到水泥生产全流程协同管控;同时将与水泥矿石原料开采、水泥(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工艺相同、污染影响特点类似的产业一并考虑,将水泥窑协同处置、非金属矿开采和粉体加工,建筑砂石骨料开采和加工、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砌块砖生产等产业也一并涵盖,对其排放的污染物参照《标准》进行管控。三是内容全面、管理要求切实可行。《标准》规定了省内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技术要求、运行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排污口设置、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在污染排放控制方面,《标准》根据各种不同污染源排放的特点设置了不同的限值要求和监测要求,对于有组织源设定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限值;对于矿区、厂区的无组织源,提出厂界浓度限值要求;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大气主要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的同时,要求对厂界氨、颗粒物浓度实施在线监测。除了对污染物排放提出浓度限值要求外,在环境管理方面《标准》要求原料和物料的开采、装卸、粉碎、包装等环节要配备除尘设施,储存、破碎、均化等环节应当在封闭场所进行,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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