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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效果显现环境保护税还需“砥砺而行”-凯发k8官网

时间:2021-02-01 09:41

来源:中国财经报

  环境保护税征收两周年,收入规模稳步增长,税收约束和激励作用逐步显现,实现了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基本取得了预期效果。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在税制要素设计和征管方式转变上都存在不少困难与挑战,有待进一步优化。

  收入稳步增长约束和激励作用逐步显现

  总体来看,2018年以来环境保护税实施较为平稳,实现了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转换,收入稳步增长,税收约束和激励作用逐步显现,基本取得了预期效果。

  第一,排污费改税平稳过渡,初步构建了环境保护税制度框架和征管机制。环保税收入稳步增长,基本符合预期。为了确保排污费改税的顺利实现,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总体上保留了排污费的原有制度框架和内容,并根据实际需求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做了一些调整。同时,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和政策,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日益健全。总体来看,“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基本运行良好,促进了税费制度的平稳转换和环境保护税的落地实施。数据显示,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环境保护税收入合计为209亿元,与2015年全国排污费收入178亿元相比,增长17.4%。从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入库数来看,各个季度的环境保护税收入大致在50亿元左右。这一收入数额基本实现了排污费改税的要求,同时也保证了环境保护税未来的收入增长潜力。

  第二,税收约束和激励作用逐步显现,企业治污减排意识不断增强。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目的并不是在短期内获得大量财政收入,而是要通过税收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力,调节企业的污染行为,减少污染排放。

  环境保护税发挥调节作用主要通过两个机制。一是负向约束机制。税额与排放当量或排放量直接挂钩,多排放多缴税。排放的污染物危害性越大,税负越重。环境容量越小环保压力越大的地区,制定的税额标准一般越高。二是正向激励机制。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增加治污投资,减少污染排放,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除了约束性条款之外,还进一步规定对纳税人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30%或50%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给予分别减按75%或50%征收的优惠政策。从2018年前三季度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来看,全国共有76.4万户次纳税人顺利完成税款申报,累计申报税额218.4亿元,其中减免税额达68.6亿元,实际征收税款149.8亿元,减免税额占整个环保税申报应纳税额的比重接近三分之一。

  鼓励节能减排、促进环境改善效应渐显

  随着环境保护税激励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其鼓励节能减排、促进环境改善的改革效应逐步显现。

  从微观效应来看,排污企业的环保意识大大增强,治污减排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了避免污染排放导致税收负担加重,也为了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诸多企业特别是高污染行业企业纷纷加大环保设施投入,主动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虽然短期内付出了投资成本,但却取得了污染排放减少和税负降低的长期收益。如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2018-2019年两年间共投入了约8.1亿元资金对系统进行优化改造和升级。再如江苏某钢铁企业每月产生大约30万吨冶炼废渣,企业于2018年引进国内最大的冶炼渣立磨设备,对冶炼废渣综合利用,不仅降低了固废排放,每月减少750万元的环保税,还能额外增加7000万元的经济收益。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

  从宏观效应来看,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加之我国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环境治理力度加大、环保监管日益常态化等多种因素共同起效,减排效应不断体现,全国污染物排放量呈现明显减低态势。2018年第一季度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申报数据显示,全国主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较去年同期均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较多。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一年,京津冀地区二氧化硫同比下降了2.2万吨,降幅达22.7%;氮氧化物同比下降了3.5万吨,降幅为13.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省pm2.5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国考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为68.3%,劣于ⅴ类的比例为1%,超额完成国家约束性指标任务。山西省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数据也显示,2018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呈现全面加快改善的态势、全省水环境质量呈现好转态势、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加强多方面建设进一步发挥税收引导作用

  在调研中发现,当前的环境保护税在征收范围、税率水平和结构、税收优惠、纳税主体认定、征管机制、技术保障、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发挥更大的税收引导作用。

  第一,建议考虑将vocs排放纳入征收范围。随着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将vocs控制列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务,将更多的vocs污染物排放因子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已经取得较大共识。但vocs的种类极为繁杂,排放源众多,监测困难,计量复杂,对其课税面临的最大挑战就在于如何准确监测核算vocs排放量。因此当前应加快研究完善vocs排放的核算方法和检测技术,为将vocs排放纳入征收范围铺平道路。在此基础上,还需研究制定vocs排放环境保护税的税制要素和实施保障机制,包括基于企业vocs治理成本合理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率水平,制定过渡期优惠政策等配套措施。

  第二,建议取消对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免税政策,改为适用统一的优惠政策。现行环境保护税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给予免税的规定,实际上会使部分水污染物排放游离在环境保护税调节范围外。建议首先取消城镇污水集中物理场所达标排放免税政策,只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其整体纳入环境保护税的监管范围。其次,基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特殊属性,可采用先征后返或财政补贴的形式,把实际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全额返还给污水处理厂,专款专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环保性投入。最后,考虑国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企业负担过重,可结合价格等方面的改革,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或者财政补贴等措施来解决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负担问题。

  第三,建议适当提高法定税率水平,设定多档优惠税率档次。现行负担平移的税费改革只是环保税实施的起点,整体税率水平较低,对企业减排治污的激励作用有限。可根据环境治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尝试逐步提高法定税率标准,统一提高全国范围的税率水平下限,督促各地区根据本地环境保护需要,逐步提高适用的具体税率水平。

  在加大税收激励方面,可进一步细化关于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减征档次,设置多个减征级别,形成越低于排放标准、优惠税率幅度越大的机制,激励企业发掘自身潜力,寻求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方式。

  第四,完善固体废物排放的制度规定和征管机制。完善固体废物排放的制度规定,强化征管力度,也是未来重要的改革方向。首先,需研究扩大固体废物征税范围,将固体废物处置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其次,由各地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矿山、冶炼等固体废物产生较多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摸清纳税人的固废产生、贮存、处置的发生数和历史数据。最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积极组织联合行动,指导、督促各地尽快明确本地区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

  第五,进一步明确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认定和征管要求。为统一税收执行力度,消除纳税人经营障碍,针对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认定在执行中存在的地区差异,依据法定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是施工单位,消除税法执行差异;强化对施工单位的征管,明确建设单位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报送建筑工程许可证、施工单位基本信息、施工工地污染排放和防治方案等信息资料,并协助做好税收征管;位降低征管成本、提高效率,各地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向施工单位征收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并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第六,完善污染物排放量监测体系,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企业排放量数据是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依据,建议采取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鼓励第三方市场机构参与排放量监测、纳税申报材料制作、企业生产情况调查、原材料消耗核查等服务;从技术指导、资质考核认证、强化档案管理、增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政策层面,尽快更新完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使其更能符合现在的生产工艺和排放水平。

  第七,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细化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部门协作机制中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协作方式。完善征管机制的相关法律,明确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两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建立跨部门考核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全面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同时持续加强专业人员政策辅导培训宣传,扫清政策疑点难点,促进部门高效协同合作。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充分梳理环保税实施两年来各地在探索复核工作中的经验及问题,研究起草发布环境保护税复核办法,明确复核工作职责、规程和复核文书样式等,为各地环境保护税复核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

  (选自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新时期促进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改革》课题组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税实施两周年评估和制度完善建议》。课题组组长傅志华,课题组成员陈少强、程瑜、许文、施文泼。报告执笔施文泼)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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