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9 17:16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河南发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代替db41/1066-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41/1066-2015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修改了部分类型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数值;
——增加了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 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 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 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项目。 控制项目。 控制项目。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xxx。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5年,本次为 本次为 第一次修订,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制定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制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264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冶炼、焙(煅)烧、加热、干燥等工序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
3.2现有工业炉窑 existing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炉窑建设项目。
3.3新建工业炉窑 new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建设项目。
3.4有色金属工业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通过熔炼、精炼、电解或其他方法从有色金属矿、废杂金属料等有色金属原料中提炼有色金属的工业,主要包括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有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等,本标准中不含已制定行业标准的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稀土工业、钒工业、锡、锑、汞工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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