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19 14:10
来源:清合
作者:林广清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这么重要的具有广谱指导性标准发布,竟然到现在为止在环境部的网站上还看不到惯例的政策法规或者专业解读,究竟是太复杂了还是太颠覆了,是情理之中还是意料之外呢?不得而知。
那么,对于塑料制品厂来说,新标准是套住了还是解套了?
我的看法是,既套住了又解了套。
一、塑料制品业vocs之痛
长期以来,塑料制品厂的环境管理面临着很多尴尬,其中最突出的两样,一是低水平的vocs排放却受到高等级的待遇,一是执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
1.vocs之于塑料制品企业,量小浓度低
最新的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已经不小心把塑料制品业的vocs排放水平暴露了。工业源系数手册试用版中,vocs产污系数从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1.5千克/吨产品到改性粒料的4.6千克/吨产品不等,最特殊的是聚氨酯合成革的84千克/吨产品。
也就是说,不计聚氨酯合成革和发泡塑料等特殊品种,以系数手册里的工业废气量计,普通的塑料制品vocs排放浓度在12.5-51.1毫克/立方米之间。
再延伸一点,除了造粒、塑料泡沫和聚氨酯合成革外,几乎所有塑料制品业的常规废气vocs排放浓度均不会超过最严的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30毫克/立方米)。
我们也有实测数据,不管是用nmhc表征还是用tvoc或是vocs表征,普通的注塑类工厂,不管是有组织排放还是无组织排放,也不管是有处理还是没处理,用最严的标准去衡量,都是达标的。
其实,最新污普排污系数试用版只是更加印证了我们的结论。
2.塑料制品业适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吗?
很多环评单位和审批部门是用这个标准来规范塑料制品厂的,理由在于标准里的一段话:
就是这一句:“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
因为如果是再生料的工厂,大家都明白其有一个再生成的过程,最起码对于分子链会有一些切断分解再连接的工艺,执行这个标准没话可说。
改性执行这个标准也是大家能够接受的,毕竟性都改了什么都可以接受,就如到了泰国摸摸改了性的人妖,给多少钱是没有标准的,顶多一个指导价。
可是,普通的注塑厂,执行这个标准却真的不太合适。
首先,不一定每个厂都会有混合、共混的工序,就算是有也只是一定程度存在。
其次,塑料制品厂的工序极其简单,理解为一个和稀泥的物理过程更合理,什么过程控制、废水排放、管道泄漏通通地没有实际意义。
还有一个很头痛的地方。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非甲烷总烃(nmhc)的标准,没有vocs的标准。
这在vocs成为时代潮流的时代,是大逆不道的呀。
所以,很多企业的批复上会有一个:vocs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这是什么东西呢?风牛马不相及吧。
有一位敢说话的专家说:中国的标准很法治,可是执行标准很人治,尤其是vocs。
二、不用争,塑料制品业被《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套住了
上一段我们刚说到合成树脂标准没有vocs指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就出来解套。
看看3.1是怎么说的:
首先是把vocs的概念简单化了,“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没有了以前多少度多少前提条件很复杂的概念。
然后是提出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或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nmhc或者tvo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这就对了,塑料制品业的特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绝对是nmhc,而用他来表征vocs有了法定的依据!
可见,把非甲烷总烃和vocs统一起来,是本标准的一大功劳。
可是,这不是我们这一次要说的重点。
重点是塑料制品业是不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控制的对象。来了,看下一条3.7:
什么是vocs物料?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塑料就是典型的有机聚合物材料,往哪里跑?
而7.2.2又上了另外一层套: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废气应该排至vocs收集处理系统。
所以说,塑料制品业被《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套住了,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等八大方面均需要遵守,但其实,塑料制品厂也就是工艺过程和收集处理的问题罢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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