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08 17:18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对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分行业逐步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加强能效标识监管,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严格绿色产品标准,做好认证和标识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方对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认证评价。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完善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强化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市区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试行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各市区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实行减排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市区要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问责,对未完成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市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市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适时启动修订《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完善环保地方标准体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油污泥处置标准等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加快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立法工作。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等。鼓励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物管理局等)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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