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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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禄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66条,修订草案增至100条。
草案强化了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公众关心的雾、霾治理等问题作出回应。
草案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将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草案增加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草案还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草案提出,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应急预案一旦启动,政府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或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等。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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