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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不力 领导恐丢“乌纱帽”-凯发k8官网

时间:2014-12-1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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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提请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作修改情况的说明。其中,组成人员认为,对于防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光是区域限批、取消荣誉称号,力度不够。条例作出修改,增加“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等内容。

举报大气污染也有钱拿了

今年11月,安庆市枞阳县汤沟镇肇丰村一些村民,向环保部门举报当地9家加工厂生产过程中粉尘和噪音污染严重。不料,执法人员竟将举报人的信息告诉了厂主,导致厂主上门谩骂举报人,举报人家庭生活为此受到影响……

执法者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者,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屡屡上演,没有得到一点“好处”,却惹了“一身骚”。对此,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提出,鼓励举报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根据建议,法制委员会在修改二稿中增加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并相应地增设了法律责任。

10种行为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在确定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时,我省就将该条例“定调”为一个字:“严”。昨日下午,当市场星报记者看到草案修改二稿时,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撤职或者开除”、“引咎辞职”几个大字,这在我省法规中还极少出现。

修改二稿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10种行为时,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据悉,这10种行为分别为:“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后未及时查处的;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编辑:成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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