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7-2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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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世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作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组织抢修。
p3带路评:应急预案应当是项目协议中的内容,放在本章是否妥当?另,何为“突发事件”?是否都涉及所谓的“防护措施”和“组织抢修”?建议修改如下:“政府有关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就合作项目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保障合作项目的持续、稳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合作项目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临时接管合作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
p3带路评:这条规定的亮点在于将公共服务的持续提供明确为政府一方的兜底责任。但是将临时接管的概念用于此处不是特别妥当,建议修改如下:“合作项目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按合作项目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移交项目设施、设备及相关运营资料。”。
第五章争议解决
p3带路评:《争议解决》共五条,内容虽然简单,但是单列一章,充分显示出立法者对于这一议题的重视。总体评价——虽未涉及ppp项目合同性质,但是ppp项目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还是得到了明确。兹事体大,含糊不得。
第三十八条 因合作项目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p3带路评:协商达成一致以后并不一定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建议删除“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九条 因合作项目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p3带路评:对于双方自行协商之外的争议解决前置程序(如专家裁定等),可以考虑予以非强制性规定,而不仅限于上述“专业意见”。
第四十条 因合作项目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3带路评:此条重要。ppp项目协议项下争议的可仲裁性,虽无累卵之危,却有"被行政"之忧。“依法”二字显示出立法者的审慎。
相关旧文参阅:再谈ppp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社会资本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p3带路评:“社会资本方”建议改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合作项目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
p3带路评:考虑到ppp项目的争议常常来自于政府方付费义务的不正常中断,本条规定对受困于政府付费违约的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而言,可能造成雪上加霜的后果。“擅自”二字是否反映出立法者对于此等两难困境的考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
p3带路评:《法律责任》共七条内容,具体修改可以参考前文相关评述。总体评价——追责到人加大政府违约成本,但是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3带路评:关注点是对的。只是目前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少的主要原因,还真不是地方政府的可以排斥或限制,而是项目本身。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政府实施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未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意见;
(二)未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或者未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三)未向社会公布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四)未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或者未向社会公示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
(五)未按照规定与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合作项目协议;
(六)在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约定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七)未按照规定对社会资本方移交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p3带路评:可参阅前文相关部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
(二)未将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或者未按照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三)未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
编辑: 李艳茹
刘世坚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现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君合金融与基础设施业务部北京负责人,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定向邀请入库的ppp专家。刘律师自1998年开始从事境内外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业务,全程参与了国内诸多经典ppp项目的运作与实施,并作为法律专家深度参与ppp立法工作,分别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多个省市提供ppp立法建议,参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及培训工作。目前,刘律师还受邀参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