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08-09 10:59
来源: 财政部ppp中心
作者: 纪鑫华
据此,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财政性资金收入中,用以弥补前期资产投入和项目运营部分的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污水处理费收入,在收入上缴年度从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
三、用足用好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ppp项目广泛运用于公共服务各领域,相关部门针对这些公益性领域已制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应在ppp项目中注重用好这些现有的优惠政策,以切实减少社会资本服务成本,并最终降低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的负担。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公共基础设施、水利、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和公共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博物馆和文化馆等第一道门票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中的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可按劳务收入的70%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但是,现有的政策主要是基于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或养老院体育馆等公益性项目给予优惠,有些政策有三免三减等时间限制、有些政策针对主体也有差别(如体育场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有免征和减半的区别等),建议针对ppp项目的经营模式、合作期限、项目性质等特性,完善修订上述政策,更加合理地覆盖各类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ppp项目公司经营期间税负较重的问题。
四、完善ppp模式税收优惠的配套措施
(一)明确各种模式下相关资产性质的界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企业采用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基础设施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由于目前ppp模式不允许出现固定回报,即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收费金额不确定时,该特许经营权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在项目存续期,项目公司可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且预计残值一般为零,即合作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但该文件仅限于通过特许经营实施的bot项目,目前尚没有别的文件明确ppp其他模式是否也参照此办法执行,且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资产界定为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不仅影响到项目融资的可得性和融资成本,且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折旧年限、损失税前认定、加计扣除等方面都会有差异,也就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因此,建议财政部尽早明确ppp各类具体模式中具体资产性质的界定。
(二)强化税收优惠申请的审核和公示
为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避免不合规项目通过包装偷逃税,应在加大对规范ppp项目税收支持力度的同时,加强对ppp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结合国务院和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出具ppp项目审核意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依据。对于不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尤其是public和private界定错误、通过伪ppp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严格防范企业借ppp名义进行包装以侵蚀税基。
同时,作为财政部推进ppp模式规范发展的一贯原则,公开透明的要求也应得到充分落实。通过对项目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相关信息的公示,尤其是合作主体、回报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配等核心条款,使ppp项目更全面地接受各方监督,既能避免伪ppp项目通过税收优惠偷逃税,更能督促政府、咨询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推进规范ppp项目的开展。
(三)税收优惠应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税收优惠的本质在于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依法给予部分课税对象的特殊税收鼓励或照顾,即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向纳税人提供变相财政补助,直接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对ppp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的税收优惠,应纳入可行性缺口补贴或政府付费中统一测算;并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就充分考虑这些优惠所带来的企业成本降低或利润增加,全面测算项目综合社会总成本。
同时,对于项目所能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应纳入项目物有所值定量评价进行测算,尤其要区分ppp项目税收优惠前后的成本差异。对于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部分,还应纳入财政承受能力统一评估,以全面反映项目的政府综合成本。
编辑: 李丹
现就职于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负责上海市ppp项目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参与了财政部和上海市相关项目管理规章的制定,参与了财政部、上海市ppp相关课题。就ppp政策、风险管理、项目融资和项目落地等主题,在《经济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财政》、《彭湃新闻》等发表数篇ppp评论文章。